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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新都区审计局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办法”培训学习
更新时间:2015-04-29 04:55  点击次数:7867

成都市新都区审计局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防范审计风险,规范参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执业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办法》(成办发〔2011〕100号)、《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预审办〔2012〕4号)、《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成都市审计局聘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办法(暂行)》(成审发〔2012〕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审机构是指成都市新都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中公开选聘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参审机构派出的审核人员。

第三条  区审计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从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名录库中选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并签订《参与新都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聘请合同》。

第四条  受聘的参审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情况出具审核报告,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参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概(预)算编制、审批情况;

(三)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五)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参审机构及其审核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区审计局的安排管理,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参审机构及其审核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私自接受被审计单位直接报送的任何关于工程结算审计方面的资料,所有审计资料必须通过区审计局移交;

(二)不得私自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就审计事项发生任何接触,审计见面、现场查勘、工程量核对、意见交换等工作环节都应有区审计局投审中心人员参与;

(三)不得将本人通讯联系方式告诉被审计单位,不得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和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福利品或其他礼品;

(五)不得隐瞒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

(六)不得泄露知悉的审计项目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不得利用参与审计的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八)不得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无关的事项;

(九)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八条  参审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告知区审计局并主动回避:

(一)已承担了同一项目工程咨询服务的(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预算控制价、招标代理、全过程控制等);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情况的。

第九条 参审机构发现以下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区审计局汇报并在审核报告中披露:

(一)基本建设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工程项目未立项、未经财政评审、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合同签订不严谨、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等;

(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如:工程量清单重复列项、编制不规范,容易产生歧义等;

(三)随意变更、擅自变更设计的问题;

(四)变更签证增加项目不按合同约定计价的问题;

(五)材料认价未按相关规定,随意签价的问题;

(六)竣工现场与竣工图、施工图发生重大变化的问题;

(七)隐蔽部分签证存在重大疑点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问题。

第十条 参审机构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参审机构应妥善保管资料,不得遗失、损毁,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二条 参审机构应按以下期限,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序号

项目送审结算金额

审计期限

1

≤50万元

20日以内完成

2

50万元≤200万元

30以日内完成

3

200万元≤1000万元

45日以内完成

4

1000万元≤5000万元

60日以内完成

5

5000万元

90日以内完成

备注:审计期限指从参审机构与区审计局办理第一次审计资料交接之日起,至参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后,初审结果报区审计局的时间为止。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参审机构应及时提交《工程审计延期申请表》(附件1),经区审计局同意后作为的最终审计期限。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参审机构在抽取项目后,区审计局移交送审资料分两次进行。第一次移交除送审工程结算书之外的工程合同、竣工图、施工图、变更签证资料、招标清单、投标文件等计量资料,同时签订《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质量及廉洁从审承诺》(附件2)。

第十四条  参审机构在接收计量资料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审计实施方案》(附件3)并成立审计组。

第十五条  参审机构应对第一次送审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如发现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应及时向区审计局提交《送审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的情况汇报》(附件4),并由区审计局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前期建设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二)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

(三)施工合同签订是否合法,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

(四)工程验收是否规范;

(五)工程签证资料是否真实、支撑资料是否充分。

第十六条  参审机构在进行资料初审后,根据计量资料在审计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向区审计局提交《咨询机构工程项目结算书》(附件5)。

第十七条  参审机构在提交《咨询机构工程项目结算书》后,与区审计局联系踏勘工程现场,同时领取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办理第二次送审资料交接。

(一)参审机构在踏勘现场前一天将《现场踏勘工作函》(附件6)发送到区审计局投审中心,由区审计局投审中心通知送审单位;

(二)参审机构必须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参加现场踏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区审计局等单位相关人员到场;

(三)完成现场踏勘后,参审机构审核人员如实填写《现场踏勘记录表》(附件7)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四)《现场踏勘记录表》应附踏勘影像照片和文字说明,影像照片需包括项目概貌、现场核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  参审机构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建设单位报送竣工结算书编制《送审工程结算书与咨询机构工程结算书差异对比表》(附件8)后,可进入工程量核对阶段。

(一)参审机构应提前一天将预约《工程量核对工作函》(附件9)发送到区审计局投审中心,由区审计局投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

(二)工程量核对时,参审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均需参加,并会签《工程量核对签到表》(附件10)。

(三)审核人员需在每次工程量核对后将形成的《核定工程量确认表》(附件11)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同时将相关数据报区审计局投审中心备份。

(四)审核人员在工程量全部核对完成后向区审计局投审中心提交《结算审核工程量清单确认表》(附件12)和《核对前后工程结算审核对比表》(附件13)。

(五)工程量核对必须在区审计局指定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因以下特殊原因,经区审计局同意后可补充相关资料。

(一)工程主要施工内容漏报,经现场踏勘工程量和施工内容确已实际发生的;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包干价合同,提供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不能说明其包干价合理性的;

(三)建设单位签章确认的未计价材料价格经审计发现偏高,提供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不能说明其价格合理性的;

(四)变更签证支撑依据不足、变更签证无相关佐证资料的;

(五)区审计局认为确需补充的。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资料补充的相关程序。

(一)在审核过程中,补充资料不涉及增加送审金额的。

1.参审机构提交《补充资料工作函》(附件14),经区审计局投审中心审核同意后,通知建设单位补充资料;

2.区审计局投审中心对建设单位补充的资料审核合格、盖章登记后转交参审机构。

(二)在审核过程中,补充资料涉及增加送审金额的,由区审计局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1.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同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核定的金额编制《送审结算漏算确认书》(附件15),作为竣工结算调整送审金额的依据;

2.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不同意的,补报程序结束,由区审计局投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参审机构就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后,报区审计局业务会议审定。

(一)争议问题涉及金额占送审工程结算金额3%以下且低于5万元的,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二)争议问题涉及金额占送审工程结算金额3%—5%或5—20万元的,召开一般审计业务会议;

(三)争议问题涉及金额占送审工程结算金额5%以上或高于20万元的,召开重大审计业务会议。

第二十二条  参审机构应在《工程结算初审报告》(附件16)交区审计局3个工作日内,归还所有审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投审中心对参审机构的初审结果进行核查,修改完善后交区审计局投资科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复核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条款内容是否一致;

(二)工程取费和新增单价组价是否合理、合规;

(三)初审结果数据是否准确;

(四)计算底稿是否准确完整、审定数据与审定结算书是否一致;

(五)变更签证依据是否充分;

(六)竣工结算资料与竣工现场是否一致;

(七)金额、比例达到相关文件要求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是否按相关文件办理了审批手续;

(八)区审计局认为需要复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参审机构的初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质量控制标准如下表: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标准

单位:万元

送审金额

复核误

差率

复核误差金额

质量控制标准

送审金额≤200万元

3%

送审金额×3%

200万元<送审金额≤500万元

2.5%

(送审金额-200×2.5%+6

500万元<送审金额≤1000万元

2%

(送审金额-500×2%+13.5

1000万元<送审金额≤2000万元

1.5%

(送审金额-1000×1.5%+23.5

2000万元

1%

(送审金额-2000×1%+38.5

第二十五条  参审机构在领取建设单位返还的基建施工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附件17)3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报告和相关归档资料。

第二十六条  参审机构提交的归档资料应该包含:审核报告、基建施工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8)、审核结算书、现场工作勘察记录表、工程量计算书、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工作联系函、协调会会议纪要(附件19)、建设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签证单、协议书和合同专用条款、中标(选)通知书、招标文件中对工程结算价款的约定、工程建设程序相关批文、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记取标准、安全文明取费文件、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参审机构三级复核表、参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质量及廉洁从审承诺书等。

第四章 审计报酬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经区审计局初审复核,审计项目符合质量要求且无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参审机构审计费。

第二十八条 经区审计局初审复核,有核减额的,该部分效益审计费不计入参审机构审计费。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局对参审机构出具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误差率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审计项目复核误差扣费标准 

 

序号

送审

金额

复核

误差率

处罚标准

1

≤200万元

≤3%

不扣审计费

每超过0.1%

扣审计费10%

2

200≤500万元

≤2.5%

不扣审计费

每超过0.1%

扣审计费10%

3

500≤1000万元

≤2%

不扣审计费

每超过0.1%

扣审计费10%

2.5

扣全部审计费

 

4

1000≤2000万元

≤1.5%

不扣审计费

每超过0.1%

扣审计费10%

2

扣全部审计费

5

≥2000万元

≤1%

不扣审计费

每超过0.1%

扣审计费10%

1.5

扣全部审计费

备注:复核误差率计算方式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标准》

第三十条 未经区审计局批准,擅自延长审计期限的,分别按“每延迟5天,扣该项目审计费10%”的标准扣除该项目审计费,直至扣完为止。

第三十一条  参审机构违反以下规定的,区审计局将取消该造价咨询机构下一轮抽取审计项目资格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经区审计局复核,认定不符合审计质量要求,重新审计的;

(二)未经区审计局批准,擅自延长审计期限的;

(三)参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接收审计资料的;

(四)审计实施过程中审核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施工单位私自联系的;

(五)未经区审计局同意或未在区审计局指定地点进行工程量核对的;

(六)未及时向区审计局汇报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私自处理的;

(七)未认真组织三级复核,审核报告出现数据错误、名称不一、存档资料不全的。

第三十二条  参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审计局有权解除合同:

(一)审核人员未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未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的;

(二)经区审计局复核,超过质量控制标准的2次及以上;

(三)合同期内被区审计局警告或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

(四)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将项目安排给不具备资质人员审计的;

(五)参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主动回避的;

 

凡被区审计局解除合同的参审机构,自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参与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

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追究该参审机构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审计局从审核质量、审核进度、审核人员、工作纪律、档案管理五个方面对参审机构审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填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审机构考评表》(附件20),考核不合格的,不进入我区下一年度参审机构备选库。

第三十四条 参审机构及审核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违反 “审计八不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区审计局将视其情节,书面通报其行业协会,建议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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